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5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丙,男,195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5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等陆川县乌石镇双垌村大沙田队的村民以本队在塘色冲的山岭合同转包无效为由,于2019年9月5日、10月18日、11月7日去到塘色冲山岭,采取拦路、言语恐吓、暴力驱赶、拿走油锯等手段阻拦湖南茂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山岭伐木,造成湖南茂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经济损失。
另查明,被告人吕某乙、吕某丙的家属主动向湖南茂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赔礼道歉,2019年11月30日,该公司对被告人吕某乙、吕某丙的行为给予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为个人目的,多次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破坏生产经营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均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均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璐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现均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6张。
3.量刑建议书6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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