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462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8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镇**街**巷**号**,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8月8日因殴打他人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一千元;2014年3月5日因非法营运被太原市汽车客运管理办公室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7月16日因非法营运被太原市汽车客运管理办公室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1月12日因非法营运被太原市汽车客运管理办公室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月20日因非法营运被太原市汽车客运管理办公室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7月18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8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静乐县**镇**街**,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村**楼**单元**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8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乡**街**号**,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乡**街**号,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1994年12月28日因盗窃被太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2014年10月15日因非法营运被太原市汽车客运管理办公室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4月2日因非法营运被太原市汽车客运管理办公室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6月23日因非法营运被太原市汽车客运管理办公室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1月3日因非法营运被太原市汽车客运管理办公室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8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静乐县**镇**街**,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村**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吕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吕某丙涉嫌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5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0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吕某甲伙同被告人吕某乙、吕某丙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在没有办理客运手续的情况下,驾驶私家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在太原市汽车客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太原市客运办)工作人员依法查处时,在查获现场和太原市客运办办公地点采取谩骂、暴力等手段抗拒执法,实施了妨害公务、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同时,为了控制太原市火车站至小店区非法营运路线,对同属该线路的其他非法营运司机实施恐吓、辱骂、敲诈和殴打,形成了以被告人吕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吕某甲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客运管理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故意伤害罪:
2011年4月8日,在本市迎泽区建设路邮政大楼下870车站,被告人吕某甲与宁某某、赵某甲因从事非法营运拉客发生口角并引起斗殴,后被告人吕某甲将赵某甲打伤。经鉴定,赵某甲的头部损伤构成轻伤。
2016年8月21日,在本市迎泽区五一东街万邦国际楼下,被告人吕某甲非法营运过程中为争抢客源,对范某某头部、腹部进行殴打,致使范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范某某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耳廓裂伤构成轻微伤。
敲诈勒索罪:
2014年7月6日,太原市客运办工作人员许某某、张某甲在本市迎泽区五一东街870公交站,对被告人吕某甲驾驶晋A****8面包车从事非法营运行为进行查扣时,被告人吕某甲暴力阻碍许某某、张某甲执法,并将张某甲打伤。后被告人吕某甲伙同被告人吕某乙、吕某丙自称在非法营运车辆被太原市客运办查扣过程中被告人吕某甲受伤,多次到太原市客运办采取谩骂、纠缠客运办工作人员、大吵大闹、跳楼威胁等方式向太原市客运办工作人员索要款项,后太原市客运办稽查队三队队长张某乙被迫支付被告人吕某乙人民币33000元。
妨害公务罪:
2014年7月某日,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迎泽一大队民警彭某某在本市迎泽区五一东街万邦国际楼下对被告人吕某甲驾驶的银灰色五菱面包车涉嫌违法停放进行执法检查时,被告人吕某甲不配合检查,民警彭某某在该车副驾驶位置查扣车辆钥匙时,被告人吕某甲突然发动车辆加速行驶并扬言要和民警一起撞死,后民警彭某某通过呼叫执勤同事将该车辆拦截。
2015年5月1日,太原市客运办工作人员姚某某、梁某某在本市小店区坞城南路西吴加气站附近检查非法营运车辆时,发现被告人吕某乙驾驶的银灰色五菱面包车涉嫌非法营运,后向被告人吕某乙表明身份后查扣该车辆钥匙,之后被告人吕某甲至现场对工作人员谩骂、推搡,并用砖头威胁工作人员,期间被告人吕某乙趁机用备用钥匙将车辆开走。2015年5月4日,被告人吕某乙伙同被告人吕某甲至本市杏花岭区太原市客运办稽查大队业务大厅,*甲谩骂工作人员、堵客运办业务大厅大门、阻碍业务大厅正常办公等行为索要被太原市客运办工作人员查扣的车辆钥匙,期间还对工作人员赵某乙、姚某某威胁、谩骂、推搡,并将工作人员姚某某衣服撕破,严重扰乱太原市客运办的正常办公秩序。
2016年11月22日,太原市客运办工作人员武某某、张某丙在我市迎泽区建设南路锦麟东方酒店对面检查非法营运车辆时,发现被告人吕某丙驾驶的五菱微型面包车涉嫌非法营运,在向被告人吕某丙表明执法身份要查扣该车辆时,遭到被告人吕某丙谩骂、威胁,期间被告人吕某丙突然打开驾驶室一侧的车门,碰撞到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由乔某某驾驶的白色雪佛兰轿车车门,被告人吕某丙下车后用拳头将其驾驶的五菱面包车左后窗玻璃打碎并将手上的血摸到自己脸上,诬称被太原市客运办工作人员殴打致伤,并电话纠集被告人吕某甲,被告人吕某甲到达现场后对工作人员谩骂威胁,指使被告人吕某丙抱住工作人员武某某的腿,阻碍工作人员正常执法。由于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丙现场阻碍太原市客运办工作人员正常执法,造成现场大量群众围观,致使该路段交通长时间拥堵。
2018年9月7日,在太原市客运办工作人员依法对被告人吕某乙涉嫌非法营运时驾驶的晋A****B车辆进行查扣后,被告人吕某甲伙同被告人吕某乙、阴某某驾驶晋A****A车辆至本市杏花岭区胜利街兵工南马路太原市客运办停车场,三被告人使用暴力强行将晋A****B车辆用备用钥匙从停车场开走。
寻衅滋事罪:
2016年10月3日,太原市客运办工作人员赵某乙、王某甲、姚某某等人在我市迎泽区五一东街依法查扣被告人吕某乙、段某某非法营运车辆晋A****Q。后赵某乙、王某甲、姚某某等人去查扣非法营运的晋A****8车辆时,被告人吕某乙伙同被告人段某某、吕某甲、吕某丙四人至晋A****8车辆前,被告人吕某乙、吕某甲、吕某丙对太原市客运办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殴打,被告人段某某阻挡在晋A****8车辆前、被告人吕某丙躺在晋A****8车辆前,阻碍太原市客运办工作人员正常执法。该四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当时现场大量人员围观,致使建设路五一东街口交通长时间堵塞。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吕某乙伙同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丙至太原市客运办,*乙谩骂工作人员、跳楼威胁等方式索要2016年10月3日被依法查扣的晋A****Q,严重扰乱太原市客运办正常办公秩序。
违法事实:
自2010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吕某甲等人为达到控制太原市火车站至小店区非法营运路线,对同属该线路的其他非法营运司机赵某丙、李某某、苗某某、刘某某、张某丁、高某某、白某某、王某乙、席某某、张某戊、王某丙、赵某丁、薛某某、贾某某、卢某某进行恐吓、辱骂、敲诈和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阴某某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亚思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阴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64360****,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734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光盘1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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