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二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吕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邻水县**镇***街**号,务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2020年1月2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由邻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乙,女,1954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5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重庆市***区**村**号***,现住重庆市***区*****坪**号附*号,退休教师。因涉嫌保险诈骗罪,2020年1月2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由邻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本院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月,被告人吕某甲在重庆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宫颈癌且须住院治疗,但被告人吕某甲未购买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相关费用,其提议用被告人吕某乙的身份信息及医保办理入院,后被告人吕某乙同意并用其身份信息帮助吕某乙办理住院,被告人吕某乙出院后在邻水县医保局先后报销19332.65元、37826.16元。被告人吕某甲持被告人吕某乙的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到邻水县医保局办理特殊门诊,2012年报销特殊门诊费用4000元、2016年报销特殊门诊费用5000元,2017年报销特殊门诊费用4788.02元。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吕某甲将骗取报销的费用合计人民币70946.83元全部退缴邻水县医保局。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主动到邻水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共同骗取国家医疗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甲现已退缴全部报销费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吕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吕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明蔚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在家候审,联系电话分别是:1398266****、1872318****.
2.侦查卷叁册,起诉书拾叁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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