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公诉刑诉〔2019〕219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现住址定州市**镇**村**排**号**门,务农,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7日被无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吕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现住址定州市**镇**村**排**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7日被无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现住址无极县**镇**村**街**巷**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7日被无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现住址无极县**镇**村**街**胡同**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7日被无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5月13日,被告疑人吕某甲先后纠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吕某乙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丽景中央B区三单元2402房间,冒充女性性工作者,以网络招嫖、上门服务的名义,向被害人索要路费、服务费、人身安全保证金等费用,待被害人相信并支付一定费用后,将被害人账号删除,对多名被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四名被告人诈骗金额共计79212元,其中吕某乙诈骗金额为29981元,张某甲诈骗金额为27608.5元,张某乙诈骗金额为2162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玲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现被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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