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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吕某甲,曾用名吕某乙,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身份证号码4526231984********,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田东县**镇**路**号**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2月17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身份证号码452622197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田阳县**镇**园**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2月17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吕某甲、周某某得知被害人何某某接手在田阳县**镇**街的**农贸市场带班选果之事,认为何某某抢其选西红柿果的生意,对何某某怀恨在心。同日21时许,二被告人来到田阳县**镇**村**屯“**冻库”处,见到何某某后,即对何某某进行殴打、抓何某某的头发往地上压,在推打过程中,何某某被撞到选果机,致使何某某受伤当场晕倒在地。经医院诊断,何某某第2、3、4腰椎右侧横突骨折、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何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2020年1月14日,吕某甲、周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同月16日,二被告人赔偿给被害人何某某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住院材料、谅解书、银行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甲、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周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吕某甲、周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吕某甲、周某某犯罪后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甲、周某某赔偿被害人何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考量,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甲、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主江涛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9786****;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77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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