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刑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籍贯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镇**巷**号,住静宁县**镇**村**。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0年1月22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赌博于2013年1月10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因容留、介绍卖淫于2015年5月22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5月27日被静宁县公安局以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刑事拘留,因患病无法羁押,于次日(5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78********,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静宁县**镇**路**幢**单元**室,住静宁县**镇**茗苑**号楼**单元**室。因介绍卖淫于2010年1月18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处以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因容留、介绍卖淫于2012年10月8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4000元;因容留、介绍卖淫于2015年4月3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被静宁县公安局以涉嫌介绍卖淫罪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吕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遗漏犯罪嫌疑人,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决定退回静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静宁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14日补查重报,同时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当日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重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吕某甲在静宁县**镇***东路**中学对面经营足浴店时,为非法获利,自2018年10月份,先后容留自称是华亭、天水籍妇女骆某某、袁某某、刘某某(三人均已治安处罚)在自己的足浴店内充当服务员并从事卖淫活动,后又租用县城**茗苑*号楼*单元***室供几人住宿,并方便几人继续从事卖淫活动,同时与各卖淫女约定所得嫖资按三七或四六不等的比例分成。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经被告人吕某甲介绍到其足浴店足浴的男性消费者与袁某某、刘某某、骆某某分别以单次100元至150元,包夜30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在被告人吕某甲足浴店、**茗苑*号楼*单元***室出租房或者嫖娼者自选的其他旅店及其私家车内等处,袁某某先后与张某乙、孙某某、牟某某、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丙、贾某某等29名男性发生性关系,骆某某先后与张某丁、任某某、曹某某、景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等13名男性发生性关系,刘某某先后与马某某等6名男性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吕某甲按约定与卖淫妇女各自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收取分成约数千元。
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自己曾经经营足浴店时知晓被告人吕某甲足浴店内卖淫女袁某某和刘某某等人的具体住址和联系方式的便利,采取与被告人吕某甲同样的方式,与卖淫妇女袁某某、刘某某约定以单次100元至150元、包夜30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及所得按比例分成,于2019年2月至3月,先后介绍袁某某与柳某某、吕某乙、赵某某等3名男性发生性关系,介绍刘某某与何某某、吕某丙二人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张某甲按约定与卖淫妇女各自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收取分成约一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手机截屏微信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各相关证人提交的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女的微信及转账记录截屏等;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刘某某、骆某某、柳某某等51人证言;3.被告人吕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二被告人对各卖淫女照片及相互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利用经营足浴店的便利条件,容留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为卖淫人员租房居住被作为卖淫场所,介绍多人与多名卖淫人员发生性关系并非法获利;被告人张某甲介绍二人实施卖淫活动并非法获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吕某甲的刑事责任,以介绍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刚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甲、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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