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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陈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19〕1299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3196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嵊州市**街道**里**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3月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慈溪市**街道**村**号。2017年7月因寻衅滋事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陈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合计三十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吕某甲、陈某甲伙同潘某某(已判刑)等人以投资“德国GFA环球金融”算法交易套利项目(平台网址http://gfa.center/)为名,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夸大投资收益、套餐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通过其以个人名义开立的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卡汇集资金。现已查明参与的投资人徐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胡某甲、徐某乙、张某某、胡某乙、虞某某、叶某某、方某甲、方某乙、林某某、胡某丙、华某某、马某某、杨某某、周某某、许某某、孙某某、丁某某、徐某丙、高某某等22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03万余元,造成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196万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甲英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移动电话机3部、银行卡9张;

2.书证:处警经过、抓获经过、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GFA亚洲市场推广计划(宣传PPT)、照片、账户汇总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档案查询清单、企业设立登记资料、房屋租赁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

3.证人吕某乙、郑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甲、陈某丁、陈某丙、胡某甲、徐某乙、张某某文、胡某乙、虞某某、叶某某、方某甲、方某乙、林某某、胡某丙、华某某、马某某、杨某某、周某某、许某某、孙某某、徐某丙、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吕某甲、陈某甲及同案犯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交易记录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陈某甲结伙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焕庭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陈某甲现均羁押在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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