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镇**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9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予逮捕,同年5月14日被洞口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洞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吕某甲、同案人易某某、吕某乙等人得知洞口县石江镇等4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近期会招投标,吕某某等人没有竞标资质,遂大量购买公司资质挂靠,吕某甲购买了7家公司,吕某甲、易某某商量,由易某某统一制作标书,吕某甲交给易某某7000元钱。2019年10月14日至15日该项目开标后,吕某甲、易某某、吕某乙等人中得17个标段的工程,金额达3801.15万元。后易某某、吕某甲、吕某乙等人在王某某家开会,商量如何分配标段,经易某某决定,吕某甲分得半个标段的工程。
案发后,吕某甲于2020年4月23日主动向洞口县公安局投案,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甲及同案人易某某、吕某乙的供述;2.招标公告、户籍证明等书证;3.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与同案人易某某、吕某乙相互串通,统一制作标书报价,中标项目金额达3801.1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吕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案发后,吕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总生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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