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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公诉刑诉〔2016〕319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21982********,汉族,中专文化,系鞍山**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层**号,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路**栋**单元**层**。因本案于2016年6月2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16年7月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7月1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8日23时18分许,被告人吕某甲驾驶悬挂牌号辽C****3(实际牌号为辽K****G)的五菱牌小型汽车,沿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开明巷路口时,遇行人索某甲沿开明巷由北向南步行至此,由于吕某甲驾车忽视安全瞭望,未发现行人索某甲,致使其所驾车辆前右部与行人索某甲身体相撞,造成索某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吕某甲驾车逃逸。

2016年7月5日,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吕某甲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索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书、鞍山市120电话受理记录单、鞍山市院前急救病历、照片、视频截图、刑事制裁检索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查询记录、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移交物品清单;2.证人索某乙、吕某乙、陈某某、赵某某、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砾月
检  察  员:  刘  梦

2016年12月5日

附: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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