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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交通肇事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及其亲属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吕某甲驾驶蒙DA****号小型轿车(乘员吕某乙、吕某丙、李某某)沿国道30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76公里+600米处左转弯驶出道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寇某某驾驶的蒙D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带蒙DH****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后,蒙DA****号小型轿车又与防撞护墙、广告牌、灯杆相撞,造成吕某乙、李某某死亡,吕某甲、吕某丙受伤及防撞护墙、广告牌、灯杆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吕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寇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吕某乙、李某某、吕某丙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寇某某、王某某、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吕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车体痕迹检验照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 锐

助理检察员:娜美拉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吕某甲提供的民事赔偿汇款回单复印件共三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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