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二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住**小区**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吕某甲持证驾驶卢某某所有的解放牌蒙D****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朔州市朔城区西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恢河桥“十”字路口处,与沿该路口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骑行的小刀牌电动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朔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吕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2020年8月12日,吕某甲委托吕某乙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事故处理协议,其行为取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副 检察长:王 钊
检察官助理:陈姗姗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户籍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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