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甲交通肇事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性, 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44********,汉族,务农,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8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吕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ZXPCA********)自永州市零陵区黄古山路由中山城往商业城方向行驶,行驶至零陵区黄古山中路中国建设银行门前路段时,不注意交通安全,未按规定避让行人,临危操作不当,撞倒从邓某某驾驶的不注意交通安全、不按规定停车并上下乘客的湘******湘小车上下车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吕某乙,造成吕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零陵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吕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吕某乙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被告人吕某甲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在救治医院等待交通民警前来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于2020年6月16日在公安机关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报案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证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吕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尸表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车辆行驶车速、车辆属性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注意交通安全,未按规定避让行人,临危操作不当,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犯罪时已满75周岁过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甲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凡建林

检察官助理:侯青华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