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1时15分,被告人吕某甲酒后驾驶赣C*****小型越野客车在丰城市林安国际商贸城红绿灯路段执勤处被丰城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吕某甲血液中含有乙醇测定结果为105.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吕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斌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甲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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