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6时许,被告人吕某甲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一辆无牌证电动二轮摩托车途经潮阳区**镇**酒店附近路段时碰撞到行人冉某甲,造成吕某甲、冉某甲倒地受伤。经理化检验,案发时吕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8mg/100ml。案发后,吕某甲与冉某甲达成和解,取得冉某甲谅解。至2020年5月9日,被告人吕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物证材料;
2.证人马某甲、冉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理化检验报告;
5.现场笔录及刑事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无牌证电动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吕某甲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春弟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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