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经漳平市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甲在漳平市**镇**村**号家中饮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无牌轻骑铃木二轮摩托车从永福镇后盂村出发,途经358国道、新坑村道,至永福镇**村**号其岳父陈某甲家门前,因家庭琐事与陈某甲发生争执。民警接警后,发现被告人吕某甲有酒驾嫌疑,并由医务人员抽取血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检验,送检的吕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7.33mg/100ml ,属醉酒。
2020年7月12日傍晚,被告人吕某甲在漳平市**镇**号“**茶行”饮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无牌宗隆正三轮摩托车沿溪滨路往358国道方向行驶。18时57分许,被告人吕某甲在溪滨路通往后隔的村道的交叉路口路段,与对向施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后载徐某某)发生碰撞,致施某某当场死亡,徐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吕某甲在事故现场被民警带走调查,后由医务人员抽取血样。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吕某甲、施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徐某某无责任。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检验,送检的吕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1.27mg/100ml,属醉酒。
2020年6月25日、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吕某甲被传唤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现场照片、抽血取样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甲、徐某某、吕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时段被告人吕某甲驾驶三轮摩托车经过一民房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甲经依法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甲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毅
检察官助理:陈小红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