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木工,现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乡**村**组。被告人吕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6日晚,被告人吕某甲在吕某乙家吃饭,期间喝了一杯药酒(四两左右)和两瓶千岛湖啤酒。饭后,其走路回家。21时许,因琐事,吕某甲在先行报警后,驾驶皖J*****号牌的小型轿车来到方某某家,二人发生争吵,随即吕某甲驾驶皖J*****号轿车冲撞方某某家的卷砸门。随后,歙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将被告人吕某甲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民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吕某甲驾驶皖J*****号牌的小型轿车有酒后驾车嫌疑,立即通知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中队,**中队民警立即出警,到派出所后立即对吕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吕某甲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吕某甲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当场查获。2020年08月27日00时12分,民警依法定程序带吕某甲到歙县**镇卫生院抽取血样保存待检。2020年08月29日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吕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4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甲的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饮酒后驾驶前科查询记录侦查卷、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吕某乙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皖公立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1106号《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交警对吕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和抽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春雷
检察官助理:江灵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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