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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1127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8时55分许,被告人吕某甲醉酒后驾驶鲁D*****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南浔区双林镇虹凤路虹桥苑门口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浙E*****小型轿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甲驾车逃离现场。当日19时13分许,被告人吕某甲拨打110投案。随后被告人吕某甲又驾驶鲁D*****小型轿车前往双林交警中队自首。交警于当日20时04分对被告人吕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7.1mg/100ml。后于当日20时25分在双林人民医院对其抽取血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吕某甲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233mg/100mL,已达到醉酒程度。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甲已赔偿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光盘制作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血检报告

6.视听资料:查获及抽血过程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肇事后逃逸,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万钰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吕某甲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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