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20〕Z102号
被告人吕某甲,曾用名吕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路**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吕某甲饮酒后从海南省定安县县城驾驶琼AH****号牌小型轿车返回海口市。当日22时30分许,吕某甲驾车自南向北行驶至海口市秀英区东山镇定海大桥1公里加200米处时,碰撞到前方同方向行驶的两辆电动车,造成车辆损坏及电动车驾驶员梁某某、张某甲受损伤。事故发生后,吕某甲未停车而继续驾车逃离现场,行驶至东山镇S220省道7公里加300米处停车查看状况时,被途经该路段的执勤民警发现查获。民警经对吕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5mg/100ml,后带吕某甲到医院抽取血样检验。经法医鉴定,吕某甲的血样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05mg/100ml。经海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责任认定,认定吕某甲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梁某某3万元人民币和张某甲1万元人民币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琼AH****号小轿车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现金交款单、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梁某某、张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甲拘役1个月,并处刑罚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德照
检察官助理:吴昱喆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08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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