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公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021961********,汉族,山东省**县人,大学文化程度,山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原**、**。曾任**中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委员会**、**、**。住**市**区**家苑**座**楼**。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济宁市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2019年4月29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由泰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济宁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4月2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至2018年,被告人吕某甲先后利用担任**中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委员会**、**、**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市**集团有限公司、郝某某等单位或个人在案件审理、业务承揽、职务晋升、设备采购、人员招聘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子吕某乙(另案处理)、其妻谯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上述26家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9.81457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1998年至2018年,被告人吕某甲利用担任**中院**、**、审判委员会**、民事审判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市**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机械有限公司在参与司法竞拍、银行贷款、定点加油、费用结算、案件审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08年8月至2017年春节前,先后5次收受**市**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甲给予的人民币共计86万元。
2.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吕某甲利用担任**中院**、**、审判委员会**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中院原执行局副局长郝某某在个人职务晋升及于某某、张某甲、**市**车辆停放配载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3月至2017年6月,先后9次直接或通过吕某乙收受郝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64万元。
3.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吕某甲利用担任**中院**、**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工贸有限公司中区分公司在资产拍卖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先后3次直接或通过吕某乙收受****工贸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张某乙、**工贸有限公司中区分公司负责人宗某某及邵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2.5万元。
4.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吕某甲利用担任**中院**、**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高新区**红木家俱楼在**中院办公家具采购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1月,通过吕某乙收受该公司负责人谢某某代为支付的购车款、车辆购置税、保险共计人民币19.812879万元。
5.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吕某甲利用担任**中院**、**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业务承揽方面提供帮助。2009年中秋节前至2014年中秋节前,先后12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4万元,代为支付的萨克斯管购买款5.5万元,共计人民币19.5万元。
6.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吕某甲利用担任**中院**、**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兖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方面提供帮助。2007年5月至2011年7月,先后2次通过谯某某收受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代为支付的购房款12.9万元,共计人民币18.9万元。
7.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吕某甲利用担任**中院**、**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石化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春节前至2018年6月,先后5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兰某某给予的价值2.5万元盔犀鸟手串一串、价值0.6333万元和田玉观音挂件一个、价值3.4167万元翡翠玉观音挂件一个、价值6.8333万元翡翠手镯一只、价值2.55万元翡翠弥勒佛挂件一个、价值1.1375万元和田玉手把件一个,共计折合人民币17.0708万元。
8.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吕某甲利用担任**中院**、**、审判委员会**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原行长王某某在案件审理、司法辅助人员考录等方面提供帮助。2009年8月至2018年6月,先后4次收受王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2万元、0.6万美元、面值0.5万元的贵和购物卡2张,共计折合人民币16.7821万元。
9.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吕某甲利用担任**中院**、**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子公司案件审理方面提供帮助。2010年春节前至2012年春节前,先后6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虢某某给予的面值0.2万元的银座购物卡10张、人民币10万元,共计人民币12万元。
10.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吕某甲利用担任**中院**、**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执行案件中提供帮助。2010年春节前至2015年12月,先后9次收受该行副行长张某丙给予的价值2.07万元的2012版熊猫普制套装金币1套、价值1.7133万元的2013版熊猫普制套装金币1套、价值0.835万元的2015版熊猫普制套装金币1枚、面值0.2万元的贵和购物卡6张,共计折合人民币5.8183万元。
11.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吕某甲利用担任**中院**、**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春节前至2017年中秋节前,先后12次收受该公司经理李某乙给予的人民币2.5万元、面值0.3万元的银座购物卡4张、面值0.2万元的银座购物卡1张、面值0.5万元的银座购物卡2张、面值0.5万元的贵和购物卡1张,共计人民币5.4万元。
12.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吕某甲利用担任**中院**、**、审判委员会**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山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方面提供帮助。2009年5月,收受山东**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法定代表人李某丙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
13.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吕某甲利用担任**中院**、**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在案件审理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4月至2018年4月,先后3次直接或通过谯某某收受孙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面值0.2万元的贵和购物卡5张、面值0.5万元的贵和购物卡2张,共计人民币3万元。
14.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吕某甲利用担任**中院**、**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方面提供帮助。2010年中秋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先后6次收受**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某甲给予的面值0.2万元的贵和购物卡2张、面值0.5万元的贵和购物卡2张、人民币1万元、价值0.5625万元的普洱工艺茶饼1个,共计折合人民币2.9625万元。
15.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吕某甲利用担任**中院**、**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常某某在案件审理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先后2次直接或通过吕某乙收受常某某给予的面值0.5万元的贵和购物卡5张,共计人民币2.5万元。
16.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吕某甲利用担任**中院**、**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公务车辆保险业务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前至2018年中秋节前,先后15次收受该公司经理冯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面值0.1万元的贵和购物卡14张,共计人民币2.4万元。
17.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吕某甲利用担任**中院**、**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经典音响器材有限公司在**中院灯光音响业务承揽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中秋节前,收受该公司经理徐某某给予的音响一套,价值人民币2.168万元。
18.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吕某甲利用担任**中院**、**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市委**工作办公室职工刘某乙在案件审理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9月,通过谯某某收受刘某乙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19.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吕某甲利用担任**中院**、**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运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中院保安服务项目承揽方面提供帮助。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先后2次通过吕某乙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邱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20.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吕某甲利用担任**中院**、**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在案件执行方面提供帮助。2016年年底,收受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给予的面值0.5万元的山东一卡通购物卡2张,共计人民币1万元。
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盔犀鸟手串、和田玉观音挂件等物证;(2)**中院卷宗材料、记账凭证、采购合同等书证;(3)吕某乙、谯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人证言;(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媛媛
成 娜
2019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扣押赃款赃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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