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吕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住五华县某镇黄某村,司机。因涉嫌失火罪,2019年11月11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2日被龙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吕某甲骑摩托车来到龙川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嶂(地名)挖鱼塘施工工地,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弃在有杂草的地方。约几分钟后,吕某甲发现自己丢弃烟头的地方着火便赶去救火,并打电话叫其老板派人来救火。因火势太大蔓延到山上,无法扑灭引发森林火灾。当日,吕某甲在现场被警察传唤到案。经龙川县林业局鉴定,此宗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65.3公顷(979.5亩),有林地8.7公顷(桉树林3.72公顷,松、杂林4.98公顷)。受害面积有林地8.7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1个,烟盒1个(内装4支香烟);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某某嶂山地承包合同、证明、查询证明等;
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乙、张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森林火灾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吕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甲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国梁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龙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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