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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妨碍公务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5********,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村委****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13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吕某甲因**村委根据上级安排设置的疫情卡点值守人员,阻止其随意外出,吕某甲拔掉值守人员电动车钥匙离开现场。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马某某带队出警处置。处置过程中,吕某甲不听劝告,将马某某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拽下扔掉,并对马某某抓咬,造成马某某受伤。经鉴定,马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乙、王某某、伍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精神病司法鉴定书;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采取暴力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银中

检察官助理:刘永飞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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