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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容留卖淫案)_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6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丹阳市开发区**洗浴中心,住江苏省丹阳市**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号)。被告人吕某甲曾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2月1 被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吕某甲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初,被告人吕某甲在丹阳市开发区**路**号自己经营的**洗浴中心内,容留卖淫人员邵某某、王某甲二人以每次170元的价格向他人卖淫十余次,吕某甲与卖淫人员按照每次70元、100元的比例进行分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8日下午,被告人吕某甲容留王某甲在其经营的洗浴中心向贡某某卖淫一次,贡某某通过微信向吕某甲支付人民币170元。

2. 2019年12月28日下午,被告人吕某甲容留王某甲在其经营的洗浴中心向姜某某卖淫一次,姜某某通过微信向吕某甲支付人民币170元。

3. 2019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吕某甲容留王某甲在其经营的洗浴中心向杨某甲卖淫一次,杨某甲通过微信向吕某甲支付人民币170元。

4. 2019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吕某甲容留王某甲在其经营的洗浴中心向杨某乙卖淫一次,杨某乙通过微信向吕某甲支付人民币170元。

5.2019年12月31日下午,被告人吕某甲容留王某甲在其经营的洗浴中心向杨某丙卖淫一次,杨某丙通过微信向吕某甲支付人民币170元。

6.2019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吕某甲容留王某甲在其经营的洗浴中心向陈某某卖淫一次,陈某某通过微信向吕某甲支付人民币170元。

7.2019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吕某甲容留邵某某在其经营的洗浴中心向张某某卖淫一次,张某某通过微信向吕某甲支付人民币170元。

8.2020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吕某甲容留邵某某在其经营的洗浴中心向李某某卖淫一次,李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吕某甲支付人民币170元。

9.2020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吕某甲容留王某甲在其经营的洗浴中心向何某某卖淫一次,何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吕某甲支付人民币170元。

10.2020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吕某甲容留王某甲在其经营的洗浴中心向钱某某卖淫一次,钱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吕某甲支付人民币170元。

11.2020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吕某甲容留王某甲在其经营的洗浴中心向杜某某卖淫一次,杜某某通过微信向吕某甲支付人民币170元。

12.2020年1月2日下午,被告人吕某甲容留王某甲在其经营的洗浴中心向王某乙卖淫一次,王某乙通过微信向吕某甲支付人民币170元。

13.2020年1月2日下午,被告人吕某甲容留王某甲在其经营的洗浴中心向步某某卖淫一次,步某某通过微信向吕某甲支付人民币170元。

14.2020年1月2日晚,邵某某在该洗浴中心与嫖娼人员吕某乙商谈好卖淫嫖娼事宜后,二人准备在洗浴中心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2020年1月3日11时许,被告人吕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租赁合同工商登记资料、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邵某某、王某甲、李某某、钱某某、何某某、吕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公安机关制作的手机检查笔录及相关人员所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滢

杨 元

2020年4月16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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