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甲在定州市**镇**村村民吕某乙家宅基地处,以吕某乙垒院墙超出大队规定的尺寸、影响自己车辆通行为由阻碍施工,并持刀刺击吕某乙左腰背部,致其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吕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芳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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