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876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吕某甲饮酒后路过本市吴宁街道花园新村1号门前,用手里的钥匙任意刮划停放在路边的汽车,造成被害人朱某某、许某甲、金某某、许某乙、李某甲、应某某、吕某乙共计七辆汽车车身不同程度损毁。经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损毁财物的价值为人民币3950元。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吕某甲主动到南市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许某甲、金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吴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
7.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晓丹
检察官助理:赵玉华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联系电话:1502330****)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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