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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寻衅滋事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530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2106221956********,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社区****。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鞍山市铁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某,  系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某,  系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自2019年10月24日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批准自2019年11月24日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2020年1月20日因发现被告人吕某甲另有重要罪行,鞍山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3月20日。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6日将此案交办本院审查办理,本院于2020年7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甲于1999年到2003年间,利用李某(另案处理)的警察身份充当保护伞,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数倍的高息,在岫岩县境内高利放贷。被告人吕某甲为索债,受李某指使,采用收取高额“砍头息”、签订本金利息叠加借款合同等方法恶意虚增债务,并以寻衅滋事的犯罪手段进行暴力讨债。其犯罪事实如下 :

一、汪某甲被寻衅滋事案

2000年6月一天,因被害人汪某甲向李某借6万元人民币的高利贷到期未还,被告人吕某甲跟随李某等人到汪某甲服装厂进行讨债,李某掏出配枪威逼汪某甲偿还剩余款项,并强迫汪某甲及其子汪某乙签下人民币10万元欠条。汪某甲家人报警后,被告人吕某甲等人离开。

2000年8月,被告人吕某甲跟随李某等人闯入汪某甲家,大喊让汪某甲还钱,汪某甲家人阻止,遭到被告人吕某甲等人的辱骂和暴力威胁,后汪某甲家人报警,李某才带被告人吕某甲等人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收据等;

2.证人叶某某、汪某乙等证言;

3.被害人汪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郭某某被寻衅滋事案

2001年8月,被告人吕某甲与李某、景某某(另案处理)每人出资人民币25万元人民币,以月息10%的高利,向蒋某(2002年5月病故)出借人民币75万元,蒋某分别以三个门市房作抵押(每套房产评估价值人民币81万元),并到房产部门作了抵押登记,蒋某分别给被告人吕某甲和李某、景某某写下50万元人民币借据。

2002年5月末的一天,被告人吕某甲和李某等人在得知蒋某去世的消息后,到岫岩县兴隆镇河沿村河沿组蒋某妻子郭某某家,以索债为由强迫蒋某家人搬离。遭到郭某某拒绝后,被告人吕某甲对郭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倒地昏迷,大小便失禁。与蒋某同居的周某甲见状,遂向付某某(蒋某生意合伙人)求助,付某某到派出所报警后,岫岩县公安局兴隆派出所出警将被告人吕某甲和李某等人劝离。

2002年6月一天,被告人吕某甲受李某指使,伙同他人到郭某某家,撬开房门,将郭家的生活用品扔出,并将门锁更换,被害人发现并报警,兴隆派出所警察到场进行制止后,被告人吕某甲等人离开现场。

2002年7月一天,被告人吕某甲受李某指使,伙同他人到郭某某家,用钢筋、角铁焊一个铁栅栏,将院门焊上,不让郭某某、周某甲和她们的孩子居住使用,致使郭某某家人无法在此处居住。

2002年8月21日,被告人吕某甲等人发现郭某某家有他人居住,并将此事告知了李某,李某遂指使被告人吕某甲等人将居住在郭某某家的人撵走并将门锁更换。至此,郭某某家的房屋被强占。

2005年11月,被告人吕某甲受李某指使,伙同他人多次到郭某某及其儿子蒋某乙的租房处,采用威胁、恐吓手段,迫使郭某某、蒋某乙在抵债协议上签字。最终,使李某通过转卖、诉讼等手段获得了郭某某家的房屋产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岫岩县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执行卷宗材料;付某某起诉吕某甲民事诉讼卷宗、协议、房屋产权证书及审批手续等;

2.证人周某甲、付某某、孙某某、蒋某乙、曹某某、周某乙、赵某某、张某甲、吕某乙、景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鞍山华宁诺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

6.辩认笔录:郭某某的辨认笔录。

三、马某甲被寻衅滋事案

2003年4月,被告人吕某甲与李某共同出资借被害人马某甲人民币3万元,月息10%。2004年初某日,被告人吕某甲与李某到马某甲家,强迫马某甲用房子还债,遭拒绝后,被告人吕某甲与李某对马壮及其妻子于某甲、妻妹于某乙、妹夫张某乙进行殴打,将于某乙头部打伤,其他人身上青肿,并逼迫马某甲限期搬家。之后被告人吕某甲等人多次到马某甲住处,对马壮及家人拳打脚踢、语言威胁讨债。

2004年6月3日,因被害人马某甲未能及时还债,被告人吕某甲和李某提出占用马某甲位于岫岩县一街道九组84平和73.58平两处平房,要求马某甲限期还款,如期限内还不清欠债,就将房子拍卖还债,马某甲被迫将正在居住的两处房屋,给被告人吕某甲、李某强行占用。2009年5月,被告人吕某甲通过诉讼手段取得其占用的84平房屋所有权。 2010年5月被告人吕某甲以1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房屋卖掉。后被告人吕某甲将其与李某占用的另一套73.58平房屋,退还给被害人马某甲。经鞍山华宁诺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两处房产评估,价值合计为人民币59.8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房记录;卖房协议;房屋产籍档案;民事诉讼卷宗材料等;

2.证人于某甲、于某乙、张某乙、吴某某、曲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为索债,多次随意殴打、恐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二)、(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艳

检察官助理:万明东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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