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甲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公刑诉〔2019〕673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云南省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月18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甲伙同同案人吕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持木棍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店门口无故殴打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蚁某甲、苏某某,致使上述被害人受伤。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蚁某甲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害人苏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同月9日,被告人吕某甲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巷子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吕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蚁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林某甲、林某乙、蚁某甲等4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使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木明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二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