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Z248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与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三人均在湛江市麻章区**镇**烤吧不同房间喝酒,喝完酒离开**烤吧下楼梯时,吕某乙等人在楼梯上摔啤酒罐,啤酒飞溅到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等人身上,随后双方发生争吵,吕某乙从楼梯上冲下来想要殴打陈某乙、陈某丙等人,被陈某甲拦住推开后,吕某乙用拳头殴打陈某甲的头部,陈某甲也还手殴打吕某乙,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吕某甲起初是在一旁劝架,后因在劝架过程中被陈某乙踩到脚及撞了一下后被电动车刮伤脚,吕某甲即挥拳打了陈某乙一拳,接着与吕某乙等人用拳脚对陈某甲进行殴打,此时陈某乙过来打了一拳在吕某甲脸上,吕某甲随后用拳头与陈某乙对打。陈某丙、陈某甲、陈某乙三人被吕某甲、吕某乙等人用拳脚、伸缩棍等殴打致伤。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丁、吕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依法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吕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滢
检察官助理:陈江瑜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在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卷宗肆册,视听资料光盘壹张,证据目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证据开示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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