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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89********,苗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沅陵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2020年1月2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怀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退回怀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3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8月期间,吕某乙(已判刑)纠集被告人吕某甲及张某某、瞿某甲、谢某甲、夏某甲(均已判刑)等人,有预谋的先后在怀化市鹤城区实验小学后门处一民房、尚品国际小区等地点以“扳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形成了以吕某乙负责安排赌场场地、拉赌客、坐庄参赌;瞿某乙(已判刑)坐庄参赌、参与暴力催收赌债;谢某乙(已判刑)参与暴力催收赌债、接送参赌人员;谌某甲、谌某乙(已判刑)等人坐庄参赌;谢某甲、吕某丙(已判刑)等人在赌场提供服务,吕某丁(已判刑)在赌场内保管扑克牌,看护场子;被告人吕某甲及张某某、瞿某甲(已判刑)等人为赌场望风、维护赌场秩序、接送参赌人员的重要犯罪成员基本固定的以赌博营利为目的的犯罪集团。吕某乙为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被告人吕某甲及同案人员吕某丙、夏某甲、吕某戊、吕某丁、夏某乙等较为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了聚众斗殴罪、赌博罪等三次以上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中被告人吕某甲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11月11日晚,吕某乙纠集瞿某乙、谢某乙、谢某甲等人在怀化市鹤城区实验小学后门处一民房五楼房间内,以用扑克牌“扳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其中吕某乙拉赌客,并安排瞿某乙、谢某乙等人坐庄参赌,安排谢某甲在赌场内提供服务,安排吕某丙(以上人员均已判刑)向赌徒提供赌资,安排张某某在赌场内捡牌、抽水,安排被告人吕某甲、夏某乙等人望风。当参赌人员段某某、杨某某陆续输掉吕某乙出借的赌资20余万元后,吕某乙安排吕某丙等人要求段某某、杨某某出具借条。经吕某乙指使,瞿某乙、谢某乙、吕某丙等人以殴打、辱骂的方式向段某某催收赌债。

2、2016年8月9日晚,吕某乙纠集谌某甲、谌某乙等人(均已判决)在怀化市鹤城区尚品国际小区2号楼3205房,以用扑克牌“扳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期间吕某乙、谌某甲和谌某乙、等人各占一方坐庄参赌。吕某乙安排谢某甲、吕某丙等人在赌场服务,吕某丁在赌场内保管扑克牌,看护场子,安排被告人吕某甲及夏某乙、瞿某甲等人望风。当晚吕某乙等人抽头渔利3万余元。

3、2016年8月10日晚,吕某乙纠集谌某甲、谌某乙等人在怀化市鹤城区尚品国际小区2号楼3205房,以相同的方式聚众赌博。吕某乙、谌某甲等人各占一方坐庄参赌。吕某乙安排谢某甲、吕某丙等人在赌场服务,吕某丁在赌场内保管扑克牌,看护场子,安排被告人吕某甲及夏某乙、瞿某甲等人望风。当晚吕某乙等人抽头渔利11万余元。

4、2016年8月11日晚,吕某乙纠集谌某甲、谌某乙等人在怀化市鹤城区实验小学后面一民房,以上述相同的方式聚众赌博。期间吕某乙、谌某甲和谌某乙等人各占一方坐庄参赌。吕某乙安排谢某甲、吕某丙等人在赌场服务,吕某丁在赌场内保管扑克牌,看护场子,安排被告人吕某甲及夏某乙、瞿某甲等人望风。当晚吕某乙等人抽头渔利10万余元。

5、2016年8月12日晚,吕某乙纠集谌某甲、谌某乙等人在怀化市鹤城区尚品国际小区4号楼1804房,以上述相同的方式聚众赌博。期间吕某乙、谌某甲和谌某乙等人各占一方坐庄参赌。吕某乙安排谢某甲、吕某丙等人在赌场服务,吕某丁在赌场内保管扑克牌,看护场子,安排被告人吕某甲及夏某乙、瞿某甲等人望风。当晚21时许,被害人吴某某酒后到该赌场无故殴打参赌人员李某某,致使赌局提前散场,当晚吕某乙等人抽头渔利30400元。

当晚因被害人吴某某闹事致赌局散场后,吕某乙心生不满,遂邀约谌某甲等人去打砸吴某某的赌场泄愤。次日,吕某乙纠集被告人吕某甲、谢某乙、谌某甲、吕某丙、夏某甲、张某某、瞿某甲、吕某丁、夏某乙等二三十人去芷江打砸吴某某的赌场,并安排吕某丙等人携带管制器械,安排夏某甲、谢某甲等人购买了白色手套用于区分双方人员;购买套布用于遮挡车牌,安排瞿某乙购买石灰粉用于向对方人员挥洒。上述人员在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开发区华林宾馆集合后分6辆小汽车经由高速公路向芷江进发。途径芷江服务区等地点时,吕某乙交代了打砸对方赌场事宜、安排人员分发管制器械、石灰粉。到达芷江土桥哨路口村一铁路涵洞附近时,吕某乙带领上述人员持管制器械、石灰粉向吴某某开设的赌场冲去,当冲上一上坡处,遇吴某某从赌场出来请求与吕某乙讲和,但吕某乙不予理睬,随后瞿某乙(已判决)朝吴某某撒了一把石灰粉,夏某乙及吕某戊(已判决)持管制刀具将被害人吴某某手、脚及头部砍伤。吕某乙、吕某丙等人持管制刀具冲至吴某某开设的赌场内将桌椅砸烂。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吕某己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甲及同案人员谢某甲、夏某甲、瞿某乙、瞿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系吕某乙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员,为一般参加者。被告人吕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且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赌博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吕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吕某甲犯有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烜

检察官助理:肖秀蓉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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