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医院**超市**,出生地河北省易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区**号楼**室**房。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吕某甲乘坐被害人王某某(男,48岁)驾驶的出租车(车牌号:京BT****)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镇**道**村南侧**路边,无故滋事,持折叠刀以抢劫财物恐吓王某某,王某某因恐惧逃离下车。被告人吕某甲拨打110报警并原地等待,民警到场后将其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叠刀;2.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管制刀具认定书、照片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物证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9.其他材料:110接处警记录、接报案经过、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佳琦
检察官助理:孟 然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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