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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挪用资金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某某检刑诉〔2020〕2665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2196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绍兴市上虞区某某镇杨某某村支委委员、村委委员、文书、结报员,住绍兴市上虞区某某镇杨某某马路弄170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被绍兴市上虞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同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10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上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月,绍兴市上虞区某某镇杨某某村书记谢某甲经营承包的山林采购苗木等需要资金向银行贷款40万元。2018年某某,谢某甲上述贷款到期需要转贷,遂与吕某甲共同商量将村集体资金40万元出借给谢某甲用于银行转贷,谢某甲贷款完成后又将其中25万元借给工程承包商吕某乙用于银行转贷。2018年2月2日,谢某甲、吕某乙分别归还借款15万元,20万元。2018年下半年,谢某甲、吕某乙商量将农户吕某丙、吕某丁退还村集体的租金等抵充吕某乙的欠款。

2、2017年3月,陆某某因某某镇某某村文体中心工程建设采购原材料资金所需向银行贷款15万元。2018年3月20日,该笔贷款到期,陆某某需要转贷资金,向被告人吕某甲借款15万元用于银行转贷。吕某甲利用村结报员负责村级资金管理的职务便利,将村集体资金15万元出借给陆某某用于银行转贷。当日陆某某转贷完成后将15万元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归还至吕某甲个人农商银行账户。

3、2019年3月19日,陆某某上述贷款到期,需要资金转贷,向吕某甲借款5万元。吕某甲利用村结报员的职务便利,将村集体资金5万元出借给陆某某用于银行转贷。当日陆某某转贷完成后将5万元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归还至吕某甲个人农商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记录、贷款合同、领款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谢某甲、吕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作为村集体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集体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涟红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在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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