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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围**队**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甲与被害人谢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梁围中燃百江燃气店门前路段因债务问题产生口角,后吕某甲伙同“老虎”及其朋友(均在逃)将谢某某从车上拉下来,并持铁棍、刀具等工具对谢某某进行殴打,以致其右尺骨、右前臂等多部位不同程度损伤,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吕某甲等人在对谢某某殴打后继续持工具对谢某某停放在旁边的粤RXS079号小轿车进行打砸,以致该车辆前、后、右后门挡风玻璃被毁坏,经鉴定,该小轿车的损失价值人民币5298.2元。

2018年9月28日晚上,被告人吕某甲伙同徐某甲、吕某乙(均已判刑)等人以追讨债务为由将被害人雷某某抓上小汽车,随后带至清远市清城区**园**栋**房徐某乙(已判刑)的住处,利用严格看管的方式非法限制被害人雷某某的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吕某甲和徐某甲、吕某乙将被害人雷某某带至清远市清城区山塘镇花岗村委会永中村一篮球场,对其进行殴打,并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雷某某的家人要求其帮雷某某还钱。2018年9月30日早上,徐某乙回到其住处后,伙同吕某乙、徐某甲等人继续对被害人雷某某进行非法拘禁。2018年10月5日,吕某乙和徐某乙等人又将被害人雷某某带至清远市清城区**路**苑**栋**房徐某乙女朋友的住处对其进行非法拘禁。

2018年10月8日凌晨,徐某甲在准备与被害人雷某某家属进行赎金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雷某某得以释放。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吕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入所体检表等;2.证人吕某乙、徐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雷某某、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丝瑶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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