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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19〕635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武汉市新洲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24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10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21日下午,袁某甲(已判刑)因赌债问题与孙某甲(已判刑)、孙某乙(已死亡)发生矛盾,后双方相约斗殴。当晚9时许,袁某甲邀约被告人吕某甲以及江某某、金某某、吕某乙、周某某、徐某某、陶某某、陶某某、周某某甘某某(均已判刑)等20余人,在新洲区阳逻街“清吧”门前汇集,并准备了斗殴工具砍刀、木棒等。与此同时,孙某甲孙某乙邀约叶某某、潘某某、杨某某、叶某某、戢某某、胡某某、胡某甲、袁某乙、戢某甲(均已判刑)等10余人,在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诚义酒店聚集,并准备了砍刀、钢叉等斗殴工具,期间戢某某、胡某某驾车外出至阳逻街打探袁某甲一方动向。当晚10时许,被告人吕某甲及同伙等20余人在袁某甲的指挥下,分乘5辆轿车到达诚义酒店附近。孙某甲孙某乙及同伙即持砍刀、钢叉等工具冲向袁某甲一方,袁某甲吕某甲及同伙见孙某甲一方已有准备,掉头逃离,正逢戢某某、胡某某开车外出打探返回,孙某甲一方因天黑人多,误以为戢某某、胡某某是对方人员,持钢叉、砍刀从车外刺、砍戢某某、胡某某及所驾车辆,致戢某某和胡某某受伤、车辆受损。而袁某甲吕某甲及同伙也误以为己方人员被攻击,又转头下车持械在酒店门前的公路上与孙某甲孙某乙及同伙群殴。打斗中,金建国驾车朝对方撞击,孙某甲孙某乙及同伙不敌,逃走或退回诚义酒店,袁某甲吕某甲及同伙追至酒店内,并持砍刀、钢叉、木棒朝孙某乙砍刺、击打,致孙某乙受伤倒地,并对酒店内设施及酒店门前停放的车辆予以打砸后逃离现场。后孙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武汉市新洲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乙系被他人持砍器多次砍击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袁某乙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经物价部门认定:酒店内被砸毁的设施及门前被损毁的车辆部件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66592元。

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吕某甲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而被行政拘留,2019年6月6日因本案转为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现场照片、同案犯及前科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戢某乙、陈某某王某某叶某某、肖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4.辨认笔录;5.物证鉴定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价格认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7.被告人吕某甲及同案人袁某甲、周某某、吕某乙、徐某某、陶某某、陶某某和斗殴另一方的孙某甲、胡某乙、叶某某、潘某某、杨某某、叶某某、戢某某、胡某某、戢某乙、袁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受人邀约,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再英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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