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吕某甲,曾用名吕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住民勤县**镇**街**巷**号,个体。2010年8月19日因扰乱公共秩序经民勤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2年12月5日殴打他人被民勤县公安局治安调解处理;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6日晚,被告人吕某甲与民勤县迎宾招待所负责人李某某(已故)等人在招待所内饮酒。当晚23时许,吕某甲在迎宾招待所门前的啤酒摊上无故将正在打牌的民勤县**镇**村**社村民杨某某颈部捣了一拳,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吕某甲在杨某某的胸部捣了数拳将其推搡倒地,与李某某两人在杨的头部、身上用脚乱踢,吕某甲又捡起一把木凳在杨某某的头部砸击。期间杨某某扔出一把木凳将吕某甲致伤。民勤县人民医院诊断杨某某的伤情为:右侧额叶多发脑挫裂伤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枕部及左枕部皮下血肿、双眼睑淤血、右侧第11、12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经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损伤为重伤;经甘肃永泰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吕某甲的损伤为轻伤。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吕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勤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到案经过、民勤县人民医院诊断书、病历、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聂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无故殴打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海生
2020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民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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