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街道**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吕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某因琐事在漳平市**街道**路**号房子门口发生争执,进而徒手互殴。随后,被告人吕某甲跑回家中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持菜刀砍向被害人陈某某头颈部,致使被害人陈某某头皮裂伤、左颜面部挫裂伤、颈部损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吕某甲在案发现场经口头传唤到案。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吕某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56500元并取得被害人陈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朱某某、吕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漳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漳平市公安局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潘少华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街道**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