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262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街**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4月23日被公安长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公安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30日8时许,被告人吕某甲在五星街办进步村家里接到儿子吕某某的电话,称同村的吕某乙正在宅基地上盖房,因两家宅基地有纠纷,吕某甲就从家里拿了一把菜刀,欲阻止吕某乙施工。到达现场后,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厮打,期间吕某甲用菜刀在吕某乙儿子吕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的头部砍了一下,后双方被群众拉开,吕某丙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经长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吕某丙的病档材料;3.证人吕某乙、吕某丁、吕某戊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吕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方位图、犯罪嫌疑人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7.鉴定报告书;8.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因琐事持械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郭向宏
2014年5月30日
附: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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