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甲故意伤害案)_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41969********,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宁安市**镇**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8月24日经我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宁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吕某甲在宁安市海浪镇宁西村**白瓜子厂厂房内因工作琐事与同村村民被害人于某某(男,40岁)发生口角,继而厮打。于某某用拳打被告人吕某甲身体,被告人吕某甲用拳击打于某某身体及头、面部,致其面部挫伤、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偏曲。经宁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于某某鼻部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面部损伤为轻微伤。

经侦查,被告人吕某甲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住院病案等;

2.证人吕某乙、范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宁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如在庭审期间能够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刑期可调整为有期徒刑八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悄晗  

2020年9月30   

附: 

1. 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宁安市看守所;

2. 诉讼卷宗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