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8〕1333号

被告人吕某甲,曾用名“吕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吕某甲和被害人楚平峰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新坛村“流新旅社”后面“90后烧烤吧”发生纠纷,吕某甲用拳脚殴打楚平峰,致楚平峰受伤。经普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楚平峰所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吕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证明、现场照片及监控录像截图;2.证人王某某、何广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邱某某、吕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楚平峰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某某

2018年12月27日

附:

    1.刑事侦查卷宗2册。

2.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