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甲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_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微检二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75********,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微山县人,某某村微山县**镇**村原村×××委员、村会计,住某某村微山县**镇**村。2020年12月4日,微山县监察委对吕某甲依法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2月31日,经本院决定对吕某甲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于同日由微山县公安局执行;2021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对吕某甲逮捕,同日由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微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完毕,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吕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2009年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吕某甲在领取财政工资的情况下,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伙同徐某甲(男,60岁,另案处理)、吕某乙(男,65岁,另案处理)等人共同侵占某某村集体资金共计286300元。其中,吕某甲个人非法所得76300元。分述如下:

1.2009年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吕某甲伙同某某村原党支部书记徐某甲、原村委会主任徐某乙、徐某丙为非法占有村集体资金,在领取财政发放工资的同时,由徐某甲或徐某丙在召开村两委会议时提议并由吕某甲具体经办,私自将某某村集体资金86700元以“发放村干部工资”名义据为己有。其中吕某甲分得29900元,徐某甲分得29900元,徐某丙分得23400元,徐某乙分得3500元,均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

2.2015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吕某甲伙同某某村原党支部书记吕某乙、原村委会主任徐某丙为非法占有村集体资金,在领取财政发放工资的同时,由吕某乙在召开村两委会议时提议,由吕某甲伪造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履行资金审批手续,私自将某某村集体资金101600元以“发放村干部误工补助”名义据为己有。某某村计生专职主任牛某某作为领取财政工资的人员,明知未经合法程序不得私自领取村集体发放的财物,仍参与了私分。吕某甲、吕某乙、徐某丙、牛某某四人各分得25400元,均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

3.2017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吕某甲伙同吕某乙、徐某丙为非法占有村集体资金,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支付煤矸石工程款”的名义虚列套取村集体资金26000元,以“发放村干部工资”的名义据为己有,吕某甲等8名村两委成员各分得3000元,4名小组长各分得500元。

4.2017年12月,被告人吕某甲伙同吕某乙、徐某丙为非法占有村集体资金,私下共同商议并采取虚列支付路基处理工程款的项目套取村集体资金36000元,在其他村两委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发放村干部工资”的名义据为己有,吕某乙、徐某丙、吕某甲、牛某某各分得9000元。2018年2月,三人再次商议并由吕某甲经手将村集体领取的塌方补偿款中的20万元承兑汇票贴现后,支取其中的36000元据为己有,吕某乙、徐某丙、吕某甲、牛某某各分得9000元。

2019年5月31日,吕某甲在**镇开展“清退违规补贴”工作时,退还某某村集体33800元。2020年12月31日,吕某甲家属再次退还42500元。

二、挪用资金罪

2010年6月初,时任**镇某某管区党总支书记的徐某丁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时任**镇某某村村会计的被告人吕某甲提出借款,吕某甲表示同意。同年6月7日,吕某甲在明知徐某丁借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情况下,利用经手保管某某村集体资金的职务便利,将某某村村委会在微山县农村信用社(现微山农商银行)集体账户中的115万元塌方补偿款转入其个人账户。同日,吕某甲私自将其中的6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借贷给徐某丁使用。2010年6月22日、7月2日,徐某丁通过银行转账归还吕某甲40万元,剩余20万元欠款经徐某丁与吕某甲商议,以徐某丁在某某村的亲属徐某戊、徐某己等农户的塌方补偿款共计20余万元进行了抵偿。

2020年12月4日,被告人吕某甲被带至济宁市廉政教育中心莲泉园基地留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办案情况说明、记账凭证、个人业务存取款凭证、转账支票、收据、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吕某乙、徐某甲、牛某某、满某某、徐某乙、李某某、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在担任某某村微山县**镇**村党支部委员、村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列开支、侵吞私分等手段,伙同他人侵占村集体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在担任某某村微山县**镇**村党支部委员、村会计期间,利用管理、经手村集体资金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培杰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甲现逮捕羁押于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