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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滥伐林木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四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8日期间,被告人吕某甲为了改种茶树,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林业采伐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佣一外号叫“某某”的外省籍工人砍伐其种植于**镇**村“某某”山场的桉树,砍伐并造材后雇佣驾驶员吕某乙驾驶六轮农用车到山场装运木材,运往广东省饶平县**木业制品厂销售。

经鉴定,被告人吕某甲砍伐林木林地面积3.77亩,被伐林木立木蓄积量为22.7587立方米,树种是桉树。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吕某甲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詹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面积3.77亩,立木蓄积22.7587立方米,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甲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明发

代理检察员:吴小燕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

2.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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