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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习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吕某甲,绰号“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街道******号。因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1月4日被本院决定不起诉。现因涉嫌盗窃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某甲趁吕某乙家中无人,用起子撬门进入吕某乙家盗取万家乐牌热水器1台,被告人吕某甲将热水器藏匿在吕某乙家的牛圈内,随后被告人吕某甲又将其室内mide电饭锅1个、mide电磁炉1个、插板1块窃取后带回家。2020年3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吕某甲返回吕某乙家牛圈将热水器运回家中。经习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吕某乙被盗的mide电饭锅1个价值人民币198元、mide电磁炉1个价值人民币60元、万家乐牌热水器1台价值人民币68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955.73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赃物追回,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吕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吕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甲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为维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非法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卫蓉

2020年610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78529****、13639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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