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合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4日晚上,被告人吕某甲伙同林某某(在逃)、吕某乙(在逃)窜至合浦县**镇**路**广场停车场附近,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停车位处,牌号为桂E****7的摩托车盗走。经合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市场零售价格为3220元。
二、2020年5月5日晚上,被告人吕某甲伙同林某某(在逃)、吕某乙( 在逃)窜至合浦县**镇**大道尽头的**汽修门前,将被害人苏某甲停放在门前,牌号为桂E****2轻便摩托车盗走。经合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轻便摩托车市场零售价格为1920元。
三、2020年5月7日上午,被告人吕某甲伙同林某某(在逃)窜至合浦县**镇**大道**商铺旁,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门前,牌号为桂E****1摩托车盗走。该车于2020年5月10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扣押并于5月16日发还被害人。经合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市场零售价格为4984元。
四、2020年5月7日晚上,被告人吕某甲伙同林某某(在逃)窜至合浦县**镇**小区旁边的**厂宿舍,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楼下的黑色电动车盗走。因价格参数不详,合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
五、2020年5月8日早上,被告人吕某甲伙同林某某(在逃)窜至合浦县**镇**大道**石业旁,将被害人王某某在空地处的红色湘江牌摩托车盗走。经合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市场零售价格为2490元。
六、2020年5月8 日中午,被告人吕某甲伙同林某某(在逃)窜至合浦县**镇**村委会**村**号,将被害人苏某乙停放在门前的黑包女式弯梁摩托车盗走。经合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市场零售价格为2350元。
七、2020年5月9日上午,被告人吕某甲伙同林某某(在逃)、吕某乙(在逃)窜至合浦县**镇**路**销售中心旁,将被害人顾某某停放在停车位处,牌号为桂E****0的摩托车盗走。经合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市场零售价格为49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桦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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