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吕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6********,汉族,文盲,农民,住沛县**镇**村**号。被告人吕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吕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吕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甲同祝某某预谋盗窃后,于2018年3月4日凌晨到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吕某乙(祝某某舅舅)家附近,趁吕某乙家中无人之际,采取由被告人吕某甲将祝某某托至窗户上,祝某某爬窗入户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吕某乙家卧室衣柜内人民币1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吕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青松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在沛县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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