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1776号
被告人吕某甲,曾用名吕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剑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0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吕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3时许,被告人吕某甲至余姚市**街道**号,采用推门的手段进入被害人王某某的租房,在该租房床头柜、衣柜内翻找财物,但未发现值钱财物,后被回家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现并逃离现场。同日中午,被告人吕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详情、抓获经过、人口信息;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实施入户盗窃,虽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埕铖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8682****。
1随案移送公安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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