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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盗窃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882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号,现住江苏省邳州市****村村部后面**厂。告人吕某甲曾因赌博,于2013年8月19日被邳州市公安行政拘留三日。告人吕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6时许,被告人吕某甲到邳州市土山镇河西村村部北侧,将张某某施工队停放在河西村村部路口北侧一根15米长的电线杆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线杆价值人民币3400元。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吕某甲经电话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吕某乙、郭某某、吕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鉴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经电话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德 印

检察官助理:刘会会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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