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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盗窃罪一案霞检一部刑诉〔2020〕Z407号)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Z407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住所地系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8月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被执行逮捕。该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6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吕某甲来到湛江市霞山区*****,在**储物柜处发现被害人曾某所用的**号储物柜忘记关上,吕某甲见到**号储物柜里有一部手机,于是将手机偷走并留着自己使用。

经查,该手机型号是华为V30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842元。案发后手机已追缴归案并发还被害人。

二、2020年7月28日,被害人吕某乙将湛江市霞山区**房出租屋的钥匙交给吕某甲,让吕某甲去该处拿鱼。吕某甲拿到鱼之后趁屋内无人,来到卧室将床头柜内的现金人民币13970元、日元6000元、港币20元、2000越南盾偷走。

案发后,吕某甲将现金人民币花光后将日元6000元、港币20元、2000越南盾退回被害人。

2020年11月6日,被害人吕某乙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

2被害人曾某、吕某乙的陈述;

3照片辨认笔录;

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以及发还清单;

5价格鉴定意见;

6人口信息资料;

7到案经过;

8刑事判决书;

9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法利益,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盗窃所得财物,部分已经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挺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霞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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