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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等三人盗窃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1156号 

被告人吕某甲,绰号小艾,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1197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镇**村**号。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6月4日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湖南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年6月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乙,绰号三毛,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21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和尚,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张某某三人驾驶车牌号为粤BN6****的汽车窜至金华市江南开发区苏孟乡**村**小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三人系共同犯罪。

1. 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张某某使用开锁工具打开**小区9幢1号4楼楼道内铁门后,使用插在4楼门上的钥匙打开房门,后三人入室行窃,窃得人民币40余元。

2.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张某某使用开锁工具打开**小区9幢1号201室门后入室行窃,吕某乙将在房间内窃得的包交给在门口的吕某甲、张某某翻找,共窃得人民币400元。

3.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张某某三人使用开锁工具打开**小区6幢1号304室门后,吕某甲、吕某乙二人进入室内行窃,窃得黑色华为MATE20手机一只,银灰色荣耀笔记本电脑一台,步步高学习机一台,并将在房间内窃得的财物交给在门口的张某某。

2020年5月17日,民警在粤BN6****汽车后备箱内查获涉案的华为手机一只、银灰色荣耀笔记本电脑一台、步步高学习机一台,经鉴定,失窃物品价值为人民币6640元。

综上,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张某某盗窃数额7080元。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吕某乙、张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余某乙、柳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柳某某的谅解。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吕某乙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朱某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发还清单、前科资料;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3. 鉴定意见:金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金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足迹鉴定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一份;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柳某某、朱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每恒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乙现羁押在兰溪市看守所,被告人吕某甲、张某某现羁押在永康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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