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609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7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队**号。因吸毒于2019年4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逮捕。
被告人吕某乙,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7196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7198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队**号。因吸毒行为于2020年7月19日被广西陆川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等3人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6时许,群众王某某(化名)发现被告人吕某乙有贩卖毒品嫌疑,随即向派出所举报,并表示愿意配合抓捕吕某乙。在民警的安排下,群众王某某在深圳龙岗与被告人吕某乙通过微信聊天,约定双方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路耐思.阳光原叶奶茶店进行毒品交易。
2020年6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乙到达上述约定交易地点,与王某某见面后,被告人吕某乙将一小袋灰白色粉末状物品交给王某某,并收取王某某现金人民币500元。随后,设伏民警冲出将被告人吕某乙现场抓获,并在吕某乙身上缴获作案使用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500元、5小包灰白色粉末状物品(经称量净重分别为0.03克、0.05克、0.06克、0.03克、0.04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在举报人王某某身上提取一小袋灰白色粉末状物品(经称量净重为0.0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经讯问,被告人吕某乙对贩卖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供述称交易的毒品是其2020年6月14日在东莞找被告人吕某甲以人民币450元购买的。
民警立即组织人员对被告人吕某甲信息研判,确定其活动地址后,于2020年6月22日在东莞市**镇**市场旁一小卖部门口将被告人吕某甲抓获归案。被告人吕某甲对贩卖毒品事实供认不讳,供述毒品是向被告人彭某某购买的。
2020年7月19日,民警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反馈,在陆川县**镇**村**队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归案。经查明,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吕某乙找到被告人吕某甲购买毒品后,被告人吕某甲就联系被告人彭某某,并向被告人彭某某微信转账了380元人民币,拿到毒品后再贩卖给被告人吕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乙、吕某甲、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乙、吕某甲、彭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志红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吕某乙、吕某甲、彭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随案移送涉案手机等(详见移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