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甲职务侵占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1219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4329011979********,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8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吕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22日告知被害司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吕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18年12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19年1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2月开始,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合作,**有限公司为****公司供应解码板和PCBA(解码器),****公司由被告人吕某甲直接联系对接该业务,犯罪嫌疑人吕某乙(女,又名吕某丙,湖南人,系吕某甲的妻子,现在逃)负责采购,李某某为**公司负责人。

2015年11月至2017年6月期间,吕某甲以不向**公司采购货物为由威胁李某某,索要货款回扣。吕某甲先要求李某某将**公司产品的成本价发给其,其再根据李某某所报成本价进行定价,吕某甲定好价格后,由李某某将报价发给吕某乙,在两家公司交易成功后,**公司所得利润的一半即为吕某甲所得的货款回扣。

现查明,**公司在收到****公司支付的货款后以回扣的形式将好处费(共计152752.05元)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至吕某甲的账户(银行账号62284501200********;微信号“lgct****”),吕某甲将其账户所收到的好处费据为己有。

2)2017年7月开始,被告人吕某甲伙同犯罪嫌疑人吕某乙伪造告知函并告知****公司财务人员称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4月17日由深圳市**公司更名而来)的收款账户名由原来的潘某某改为刘某甲,并让****公司将应付给**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支付到刘某甲账户名下,同时也将****公司变更付款人为邓某某。吕某甲、吕某乙通过邓某某、刘某甲两个账号居中收付款时每笔截留部分货款的方式共计截留117476.33元据为己有。

3)被告人吕某甲伙同犯罪嫌疑人吕某乙在A30喷油产品采购项目上,伪造供应商“深圳市**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及收款账户,而实际供应商为张某某的惠州**喷油厂。****公司向供应商张某某采购了277600元的A30国学机喷油,而实际汇入张某某个人账户的采购款为197700元,吕某甲、吕某乙截留货款79900元。

4)被告人吕某甲伙同犯罪嫌疑人吕某乙在功放板加工项目上,伪造供货商“深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及收款账户,而实际供应商为伍某某,公司应向供应商伍某某支付304352元功放板加工费,而实际汇入供应商伍某某个人账户259772元,吕某甲、吕某乙截留货款44580元。

5)被告人吕某甲伙同犯罪嫌疑人吕某乙在A60塑胶采购项目上,伪造供货商“深圳市**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及收款账户,而实际供货商为惠州**塑胶有限公司(法人:樊某某),****公司向供货商共采购了483319元的A60塑胶,而实际汇入供货商账户的采购款为221200元,吕某甲、吕某乙截留货款262119元。

6)被告人吕某甲伙同犯罪嫌疑人吕某乙伪造告知函并告知****公司财务人员称深圳市**木艺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东莞**实业有限公司)的收款账户名为刘某乙,并让****公司将货款支付到刘某乙账户名下,同时告知**木艺有限公司付款人为邓某某。****公司向供应商**木艺有限公司共采购了1256394.5元,而实际汇入供应商账户的采购款为1123686元,吕某甲、吕某乙通过邓某某、刘某甲两个账号居中收付款时每笔截留部分货款的方式共计截留132708.5元据为己有。

7)2015年,被告人吕某甲、犯罪嫌疑人吕某乙代表****公司向深圳市**塑胶模具有限公司采购A60塑胶模具并开模,****公司向**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支付了71000元模具和开模款,该四套模具已于2017年9月被吕某乙从文某某公司调走,至今尚未归还****公司。

8)被告人吕某甲、犯罪嫌疑人吕某乙夫妇于2016年1月代表**公司与深圳**影音传媒有限公司签订**音源制作及后期版权申请事宜,吕某乙先行垫付了 149000元费用,后****公司支付垫款给吕某乙,但吕某乙将版权所有人申请为其本人。

9)2016年,****公司与**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签订了A60铁网模具一套,开模费人民币6000元,协议签订如果生产数量达到5万个,**公司就退回****公司开模费6000元,后**公司把6000元退回嫌疑人吕某乙,吕某乙一直没有退回****公司做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请款单、对账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情况说明、检查笔录、版权查询结果、说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伍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审计报告;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并利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芳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在龙岗看守所;

2、本案卷宗1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