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999号
被告人吕某甲,曾用名吕某乙,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1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现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村**栋**。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9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吕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2日告知被害司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吕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19年12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20年2月20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20日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开始,被告人吕某甲伙同罪犯吕某丙(已判)伪造告知函并告知****公司财务人员称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4月17日由深圳市**公司更名而来)的收款账户名由原来的潘某某改为刘某甲,并让****公司将应付给**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支付到刘某甲账户名下,同时也将****公司变更付款人为邓某某。吕某丙、吕某甲通过邓某某、刘某甲两个账号居中收付款时每笔截留部分货款的方式共计截留117476.33元据为己有。
2)被告人吕某甲伙同罪犯吕某丙在A30喷油产品采购项目上,伪造供应商“深圳市**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及收款账户,而实际供应商为张某某的惠州**喷油厂。****公司向供应商张某某采购了277600元的A30国学机喷油,而实际汇入张某某个人账户的采购款为197700元,吕某丙、吕某甲截留货款79900元。
3)被告人吕某甲伙同罪犯吕某丙在功放板加工项目上,伪造供货商“深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及收款账户,而实际供应商为伍某某,公司应向供应商伍某某支付304352元功放板加工费,而实际汇入供应商伍某某个人账户259772元,吕某丙、吕某甲截留货款44580元。
4)被告人吕某甲伙同罪犯吕某丙在A60塑胶采购项目上,伪造供货商“深圳市**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及收款账户,而实际供货商为惠州**塑胶有限公司(法人:樊某某),****公司向供货商共采购了483319元的A60塑胶,而实际汇入供货商账户的采购款为221200元,吕某丙、吕某甲截留货款262119元。
5)被告人吕某甲伙同罪犯吕某丙伪造告知函并告知****公司财务人员称深圳市**木艺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东莞**实业有限公司)的收款账户名为刘某乙,并让****公司将货款支付到刘某乙账户名下,同时告知**木艺有限公司付款人为邓某某。****向供应商**木艺有限公司共采购了1256394.5元,而实际汇入供应商账户的采购款为1123686元,吕某丙、吕某甲通过邓某某、刘某甲两个账号居中收付款时每笔截留部分货款的方式共计截留132708.5元据为己有。
6)2015年,被告人吕某甲、罪犯吕某丙代表****公司向深圳市**塑胶模具有限公司采购A60塑胶模具(包括网架、面板、旋钮以及灯杯)并开模,****公司向**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支付了71000元模具和开模款,该四套模具已于2017年9月被吕某甲从**公司调走。2020年1月,****公司才得知A60模具被吕某甲拉至张某某处,至今除其中的一套网架模具已归还****公司,另外三套模具仍在张某某处。
7)被告人吕某甲、罪犯吕某丙夫妇于2016年1月代表****公司与深圳**影音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国学音源制作及后期版权申请事宜,吕某甲先行垫付了 149000元费用。经审计,****公司于2016年3月8日用陈某某账户向吕某甲转账支付了2万元,于2016年4月12日向吕某甲转账支付了129000元,合计149000元。吕某甲将版权所有人申请为其本人,2016年7月28日登记在吕某甲名下的版权有登记号国作登字-2016-S-0024****《国学****》、登记号国作登字-2016-S-0024****《润心****》、登记号国作登字-2016-S-0024****《*******》;2016年8月8日登记在吕某甲名下的版权有登记号国作登字-2016-S-0024****《润心****》。根据公司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经吕某甲转让,****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取得录音制品《润心****》在中国的著作权,申请在吕某甲申请对****公司的上述权利进行登记。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公司的上述权利予以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7-S-0032****,登记日期为2017年3月22日。其余作品著作权吕某甲于2016年12月30日转让给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9)2016年,****公司与**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签订了A60铁网模具一套,开模费人民币6000元,协议签订如果生产数量达到5万个,**公司就退回****公司开模费6000元,后**公司把6000元退回被告人吕某甲,吕某甲一直没有退回****公司做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请款单、对账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情况说明、检查笔录、版权查询结果、说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伍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审计报告;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并利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芳
二0二0年四月七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在龙岗看守所;
2、本案卷宗1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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