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吕某甲,绰号“小六”,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甲在广西陆川县温泉镇加油站附近采用“埋雷”的方式贩卖毒品“K粉”、“神仙水”等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吕某乙。(所谓“埋雷”即买卖双方通过微信等联系方式联系上,然后吸毒人员通过微信转账来支付毒资,出售毒品的人在得到钱之后,将毒品放在一个地点,然后通过微信告知吸毒人员前来取走毒品的方式)。陈某某、吕某乙在拿到所购买的毒品“K粉”和“神仙水”后被在附近埋伏跟踪的民警抓获,并当场从陈某某手中缴获毒品“K粉”可疑物两小包共0. 69克、毒品“神仙水”可疑物一包1.31克。被告人吕某甲随后亦在陆川县温泉镇西滨路28号门前路段被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毒品“K粉”可疑物21包6.93克、毒品“神仙水”可疑物一包1.28克。经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吕某甲贩卖和携带的毒品“K粉”可疑物均检出氯胺酮、毒品“神仙水”可疑物中均检出MDMA。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俊玮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在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9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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